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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國家考試民法問題

發問:

甲受僱為乙之法律助理,並保證熟諳法律,結果甲對法律一竅不通 ,乙得: (A)撤回契約(B)撤銷契約(C)解除契約 (D)終止契約 答案是D 請問為什麼不能依民法第88條的當事人資格錯誤撤銷契約? 謝謝^^ 更新: 請問為什麼不是民法第482條的僱傭契約~而是依委任呢?

最佳解答:

參考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 委任契約終止之規定 2010-11-19 19:04:27 補充: 62年台上1536 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不論有無報酬,或有無正當理由,均得隨時終止 2010-11-19 22:54:29 補充: 委任和僱傭最大差別在於 所謂委任 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,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,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所謂僱傭 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 看那位法律助裡有沒有自行裁量某些事物,還是單純的提供勞務,自己並無任何裁量權 要在他人指示下提供勞務,來決定 2010-11-19 22:56:34 補充: 如果僅止於單純的提供勞務,就適用僱傭契約之規定 2010-11-19 22:58:26 補充: 如果可以自行裁量某些事務,就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 2010-11-19 22:59:52 補充: 前幾天新聞就有,某位模特兒和公司的關係 是"委任"關係還是"僱傭"關係 2010-11-19 23:00:39 補充: 公司的總經理和公司是委任關係還是僱傭關係? 2010-11-19 23:01:49 補充: 委任和僱傭規定也不相同 2010-11-19 23:03:30 補充: 一般來說委任權現比較大,而僱傭要聽命他人做事 2010-11-19 23:03:50 補充: 一般來說委任權限比較大,而僱傭要聽命他人做事

其他解答:

應該是這個... 民法第 485 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,如無此種技能時,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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